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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他上之石2011年11月28日第22期

发布时间:2011-12-08  |  浏览:
各地多措并举确保
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地多措并举,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徐州市采取四项有效措施
徐州作为江苏省农业大市,全市958万人口中,80%为农村户籍,做好农民工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而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徐州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措施,多措并举做好此项工作。近几年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未发生一起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具体措施:
一是在建筑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截止今年10月,全市建筑领域征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28亿元,未发生一起动用“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协商制度。这项制度已纳入政府考核框架。凡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规模以上厂矿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协商制度,由企业负责人、工会组织、劳工部门、农民工(职工)代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农民工(职工)工资(福利)进行协商。
三是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联合执法检查组由劳动监察、建设、工会等部门组成,实行定期、不定期、突击执法检查,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实行挂牌定点检查,每年年初、年末进行拉网式排查。
四是建立律师志愿者上门维权制度。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组织律师志愿者分批走访厂矿企业,赴长三角、珠三角、东北等地徐州籍农民工集中区域,帮助农民工讨要工资,维护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劳动仲裁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快受理、快立案、快结案”,免费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
 沈阳市进行联合排查
在沈阳市就业的农民工有120万人左右,其中建设领域约占60%。为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沈阳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对建筑工地进行联合排查,做到“一个企业一个企业过,一份合同一份合同查,一个表格一个表格对,一个农民工一个农民工落实”。
有关部门表示,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瞒报工资及在职工人数的建筑单位,要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要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对违法单位予以通报和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沈阳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表示,要建立诚信企业工作档案,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之中;对遵纪守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企业,记入优良信用档案之中。同时,将相关记录报送市信用中心,择期公开向社会发布。
合肥市实现网上监控
随着近年来合肥市“大建设、大发展、大环境”的迅猛推进,该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已达67万人。为让这一“新市民”群体更好融入城市建设发展中,该市建立了一套科学、有序、高效的农民工工作社会管理体系。该市对所有在建项目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申报和监控”,对拖欠源头的监控,做到了问题早发现、纠纷早解决。运用网络管理优势,实现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监管。
“三级窗口”为农民工“撑腰”
首创于2007年的农民工维权“三级窗口”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已经将工作重心下移到各区域和企业,有效地将大量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目前,全市共有三级维权窗口单位1385个,三级窗口直接设在企业和项目部。
在此基础上,市城乡建委始终坚持“抓源头、抓苗头、抓开头”,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重点解决拖欠源头。在每年春节前,以签订“双承诺”的方式,确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的各自职责。对存在双拖欠隐患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处理,督促企业做好内部管理和工资发放问题。
网上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建立快速高效的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管机制,是合肥市成功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所有在建项目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网上申报和监控”,对拖欠源头的监控,做到了问题早发现、纠纷早解决。运用网络管理优势,实现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监管。该市还专门成立了“农民工维权工作帮扶协调小组”,深入到各县区开展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汇总、分解和研判处理,责任落实到人,开展分片区督查。而5.71亿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则为农民工维权工作构筑了一道牢固的防火墙。
企业管理和区域管理双管齐下
近年来,合肥市城乡建委从“企业管理”和“区域管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发挥政府的服务指导作用,建立方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及时解决问题和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方式;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合理处理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通过两方面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集安市推出四项新举措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42个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定期研究疑难性、复杂性问题,加强沟通、落实责任,制定并出台政策,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强力保障。今年,该市在解决王志仁等21名辽宁籍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中,启动劳动关系联席会议制度,市领导亲自批示,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支付了劳动者12万余元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制度保障。制定并下发了《集安市辖区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交存工程合同价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存入人社局与住建局指定的银行专户,工程结束后,企业向人社部门提交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关凭证,退还保证金。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从源头上建立了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机制。今年该市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5万元,涉及工程项目15个,涉及农民工近千人,所涉项目均未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是加强劳动保障“两网化”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按照“岗位管理效能化、管理人员专业化、硬件建设标准化、工作手段信息化、服务流程规范化”的工作目标,巩固和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绩效考核,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指导、服务,坚持案件处理与法制宣传同步进行,及时监督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整改在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目前,该市11个乡镇、3个街道均配齐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实现网格化、网络化管理。
四是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举措,提高维权效能。积极开展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综合执法等行动,加强与纪检、公安、交通、水利、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快速查办”的原则,通过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加大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采用劳动保障案件分段处理法,分散矛盾交集点,对案件进行逐段调解、逐段处理,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案件处理效率。今年,该市立案查处举报投诉案件15件,涉及劳动者57人,为劳动者追发劳动报酬42,531元,押金1600元;案外调解处理2件,涉及农民工240余人,为劳动者追发劳动报酬200余万元。
邢台市推行实名制“一卡通”
针对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河北邢台市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行业推行劳务实名制“一卡通”,通过为农民工办理含有个人基本信息、工资发放、查询、统计、管理等服务功能的实名制卡,有效杜绝了工资拖欠和克扣难题。目前,邢台已在21个县(市、区)、162家企业、173个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30657张,通过系统代发工资500万余元。
邢台市建设局局长田留双说,建筑行业农民工无序流动频繁,私招滥用、拖欠工资、恶意讨薪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了从根本上破解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设部门深入调研后,探索实行了建筑行业劳务人员实名“一卡通”。
“一卡通”系统由信息管理和金融服务两大系统组成。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总承包企业管理级、专业承包企业级、劳务分包管理级、建设部门管理级4级管理体系,其中劳务分包管理级负责与农民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采集农民工翔实信息,办理实名卡,每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表,经农民工确认后上报总承包企业。市县两级建设部门则负责审核实名卡办理、变更,监督工资发放。金融服务系统方面,银行实时监督总承包企业是否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劳务公司专用账户,保证及时拨付农民工工资,并通过网上银行及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其实名卡,并将工资发放情况反馈给建设部门、企业和农民工。
对农民工而言,每张实名制卡实际上就是一张工资卡,劳务分包企业根据农民工出勤情况,按规定将工资通过银行存入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可在银行快捷、安全地查询或支取现金。通过网络系统,执法监督部门可方便地浏览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和务工人员信息。发现企业及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部门可冻结企业及个人实名卡,冻结后企业将不能参加正常工程招投标等建设活动。
现在,邢台市“一卡通”覆盖范围已由单一的建筑劳务人员拓展到项目部组成人员、监理人员,尤其加大了对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的有效监管,解决了以包代管、挂名顶替等现象,为各级主管部门实施有序监督搭建了平台。目前,邢台市在建工程推行“一卡通”以及建筑农民工、项目部和监理人员刷卡考勤、利用“一卡通”系统实行网上工资发放均实现了全覆盖。
田留双说,建筑劳务“一卡通”建立了农民工工资发放有序监管机制,由原来清理和追缴变为主动预防和监控,保证了农民工工资按月及时发放。推行“一卡通”后,凡无上岗证书人员不予办理实名卡,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也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基础。
宝鸡市采取保证金制度
在宝鸡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为农民工交纳工资保证金。11月15日,宝鸡市召开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大会,会议指出,以上企业若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动从保证金中为农民工付酬。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宝鸡市政府出台《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办法》,施工前为农民工交纳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如果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出现,劳动保障部门将自动从保证金中为农民工付酬,这一制度的推行将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和谐的劳资关系。
今年以来,宝鸡市有15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涉及380多名农民工,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为此,宝鸡市相继出台《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保证金的预存、支取与退还等内容。明确了保证金预存量与企业是否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有关,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增,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就不需再预存保证金。
淮南市实施九项保障措施
一、积极推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做到用工合同(附身份证复印件)、考勤表、工资表三统一。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作业班组承包管理能力清等目标的管理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专(兼)职劳务用工管理员,健全劳务用工管理网络,负责对施工现场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各类信息的汇总上报,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作业人员及工资管理工作。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作业班组三方共同签字认可的日考勤表制度,每月汇总各自存档备查。
四、各总承包单位、劳务企业要细化劳务承包收入与实际用工支出管理。总承包企业应督促劳务企业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以任务书的形式明确每名民工或每个劳务班组应完成的工作量。每月底前,由劳务企业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劳务企业、带班负责人、民工本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报总包企业项目部备案,作为民工工资的支付依据。建立正常的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工资要按月足额发放到民工本人,并张榜公布,不得代签代领。
五、建立民工使用情况月度报表制度。每月初5日内,各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员将上月民工使用情况月报表报市建管处。劳务用工管理员管理与民工使用情况月报表将纳入企业诚信管理。凡未及时报送报表或未按要求设立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员的企业,将不予出具企业和个人市场信息证明。
六、实行施工现场分级承诺制度。总承包企业签订“在建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班组带班人签订“民工班组负责人承诺书”;外地进淮企业签订“民工工资支付目标承诺书”。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人自觉接受处罚。
七、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八、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内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民工工资支付投诉情况,及时处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同时各企业应设立与在建工程相适应的民工工资支付应急资金。
九、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民工因欠薪集体上访事件,追究施工企业、中标建造师、劳务企业、劳务负责人、班组带班人相关责任。依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清退出淮南建筑市场、暂停参加招投标活动,记入不良记录、取消从业资格等处罚。
  宿迁市以制度作保障
宿迁市近年先后建立和完善了农民工保证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工资公示制度、失信黑名单制度等4项制度,保障了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拿。根据该市出台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工程建设企业须按工程造价2.5%-3.5%的比例,在开工前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目前,宿迁所有在建项目所涉453家企业交纳保证金1.63亿元,而凡是交纳保证金的企业,基本没有发生工资拖欠现象。该市同时要求,所有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划入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资,并实行企业和劳动监察机构双印鉴管理。目前,全市已经有60%以上的企业建立了工资专用账户。除此之外,宿迁还建立了工资公示制度,规定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每月每个工人的工日、单价、应付工资、实付工资和剩余工资支付时间逐一公示。公示的内容,还包括支付的时间、地点,以及人社、住建等监管部门咨询、投诉和举报电话。而对违规欠薪企业最具震慑作用的,就是失信黑名单制度。宿迁规定,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将采取限制招投标直至清出建筑市场的办法进行处理。截至目前,该市已有两批次、共12家严重失信建筑施工企业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且在一年内被禁止进入招投标市场。
运城市向拖欠行为亮剑
目前,运城市已成立集中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项行动将分三步进行:一是排查摸底。由人社部门组织对在建工程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由发改委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进行排查汇总;由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情况进行排查整理;由住建、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手续进行排查整理。二是专项治理。对存在违规审批、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进行停业整顿。对政府或政府部门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整理、汇总、清偿工作,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对建设单位不具备垫付能力的,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筹措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企业,不得批准新开发建设项目,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未能及时清理拖欠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再次进入运城市建筑施工市场。三是疑难问题处理。对经分类处理未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纪检、组织、公安、劳动争议仲裁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专项行动还将探索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上饶市采取五项防范措施
该市采取五项措施防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畅通维权渠道。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悬示维权告知牌、深入施工现场发放维权联系卡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了农民工诉求渠道的畅通。
签订保证书。深入到每家建筑企业,摸清辖区建筑工地底数,掌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与辖区建筑企业签订保证书,明确要求企业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联合市建设局、房管局,深入建筑企业,发放《上饶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100余份,强化缴纳保障金意识,狠抓落实,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分包责任区。结合网络化和网格化建设目标,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劳动保障监察员明确工作职责,按照中心区、老城区、工业园区、三江片区等进行分片,分别包片负责,责任到人。
联合整治。对建筑企业欠薪、以及欠薪逃匿和工资纠纷等各类案件,实行劳动保障、建设、公安、房管、工会等部门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联合办案机制作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云南以政府立法形式
构建保障体系
云南省颁布省人民政府令,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支”制度规范工资发放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是诱发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之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应限时支付、实名支付、银行支付。
限时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这一制度重申和细化了现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效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实名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这一制度能够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快速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银行支付。《规定》要求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预存工资准备金。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这一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建设领域不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三金”制度保证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无钱或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是诱发农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规定》在吸收以往成功经验基础上,明确建立工资准备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制度,以确保发生拖欠时能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准备金制度。《规定》明确在建设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由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明确由人社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监督管理。建设领域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并将建设单位预存工资保证金作为办理开工手续的前置条件。非建设领域由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农民工1个月至2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
应急周转金制度。在以往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经常遇到欠薪逃匿或者用人单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从而导致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无法追回。《规定》要求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以确保在发生因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或者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三清”制度确保工资追讨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如何尽快帮助农民工追回应得的劳动报酬。《规定》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提出了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连带清偿、多部门联动清偿、申请支付令清偿等制度性措施。
连带清偿。《规定》要求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规范建设领域工程发包、分包行为,防止因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导致的工资追讨难问题。
联动清偿。《规定》明确区分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工会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及时核实处理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法律清偿。《规定》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法支持和帮助被拖欠或者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向人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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