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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行政问责专题资料

发布时间:2009-04-07  |  浏览:

 

制度问责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作为

2008-10-2中国网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行政问责细则,而作为开全国先河的《湖南行政程序规定》,重点设置了责任追究制的范围和方式,将国家现行的多种责任追究制链条有机地联结在一起,使行政问责机制更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现代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理念,又是一种对政府公共管理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政治、行政、法律和道德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控制机制,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一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避免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因为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是以整个公共利益为目标,与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紧密联系的,如果政府行为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有导致整个社会陷入无秩序状态的危险。因此,法治政府的基石,就在于通过健全的政府责任机制,提高政府公务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实现政府活动的始终负责任状态。

      虽然从2003年起至今各省区相继建立了问责制度,但相互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多数还停留在试行阶段,显得问责有些力度不够,影响了行政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而问责又是一级责任政府的应有作为,因此要建立常态化的政府问责,而这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湖南通过的立法规范行政问责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实现问责的主体多元化,发挥党组织、人大、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公民在行政问责中的作用,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等行为,从制度上实现了行政体制中的自我诊治、自我修复。克服重内部、轻外部问责,重事故问责,轻日常问责,重政治问责、轻道义问责的状况,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体现。

问责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柱石

2008-07-08中原新闻网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问责制的来源可追溯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以及“社会契约论”等思想。至今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思想,因为它的功效不仅仅等同于报道中的成绩,这种制度还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助于形成自觉负责的行政理念;有助于抑制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等。

       具体到我国,自2003年“非典”引发的“问责风暴”开始,行政问责制才从中央到地方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以2004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实施为起点,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式走到“依法问责”的实践环节上来,这一步迈出,对于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2005年4月2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又进一步将行政问责从最高效力的法律层面确认了其合法性,为我国责任制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当然,在问责制不断取得发展的同时,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行政问责制的信息壁垒过高;制度缺位;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行政伦理建设等问题一直阻碍着问责制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道路上的障碍,所以,怎样消除问责制存在的弊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对此,我们首先要建立健全问责制的体系,使问责制度经常化和程序化;其次是完善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三要推行政务公开,拓宽问责路径;第四是完善政策环境,加强新闻媒体监督作用。若以长远计,强调人本理念,培育公民社会则是必行之策。

      加大问责力度,建立责任制政府,是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的表现,只有将问责制继续发扬,才能使我们的政府做到“权为民所用”,才能控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的和谐互动,进一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总而言之,问责制的推行,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亮点。

云南省:“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开始实施

2009-03-01新华网

      3月1日起,云南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面实施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以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打造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阳光政府”。

       云南省政府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必须在决策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听证。听证情况、建议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并请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监督。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评优评先和表彰奖励等事项,在实施前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指的是,对于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和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则是指各级政府将通过“96128”政务信息查询热线、政府网站等方式,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云南将从4月1日起,率先在昆明和大理开通“96128”热线,在6月30日前覆盖全省。

      “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云南继去年实行“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之后,推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去年3月以来,云南全面推行行政问责等制度,大力治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使政府工作作风有了明显改进。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表示,推行这四项制度旨在促进政府决策民主科学,增强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畅通公众了解政务信息的渠道,扩大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范围。这四项制度将以行政问责制为保障,如有重大决策未按规定进行听证等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云南省以行政问责制推动服务承诺制落实

2008-05-05春城晚报

      云南省全面实施“4项制度”以来,截至4月29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已问责82人。昨日,云南省监察厅启动快速问责机制,将以行政问责制推动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落实。

     82名干部被行政问责

      据省监察厅相关问责报告显示,从3月1日起截至4月29日,云南省各级行政机关共问责82人。其中,省直机关实施问责31人(省公安厅29人、省地税局2人),州市51人(大理州16人、楚雄州8人、丽江市9人、玉溪市8人、曲靖市6人、临沧市4人)。在被问责的82人中,有厅级干部9人(省公安厅)、县处级干部33人,乡科级干部19人,一般干部21人。

      问责促服务承诺兑现

      据悉,云南省从3月1日起全面实施“4项制度”以来,截至目前,云南省已有16个州市和24个省级部门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另有25个省级部门也将陆续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为进一步使服务承诺制落到实处,让作出的各项服务承诺实实在在地受益群众,省实施4项制度联席会议决定:即日起以行政问责制推动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深入落实,通过建立快速问责启动机制,确保各部门公开作出的每一项服务承诺实实在在兑现,让作出承诺而没有兑现的违诺者接受行政问责。

云南实施“行政问责制”治理官员不作为、乱作为

2008年03月01日新华社

      从3月1日起,云南省开始实施《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这个办法规定,省政府所属部门和各州市领导班子正副职,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行政问责。

      这是云南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第一个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介绍:“它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加强了行政监督手段,使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

      根据问责办法,列入问责事项的有10种情形,包括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问责的方式也有10种,分别是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建议免职。

      问责办法规定,列入问责依据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等等。通过这些渠道反映有问责情形的,将由监察部门初步核实;由省政府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并进行调查,最终决定是否进行问责。

       云南省省长秦光荣表示,推出“行政问责制”是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也表明政府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履行职责的决心。他强调说:“要让行政问责制度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政府官员和政府行为。”

云南推行“三制” 摒除政府“衙门”作风

2008年3月1日新华社

      记者从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从3月1日开始,云南各级行政机关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这3项制度意在摒除行政机关的“衙门”作风,使老百姓找政府办事变得更加容易。

       据了解,服务承诺制指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各自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

        云南省政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履行8项工作承诺,包括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等。

       首问责任制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事或引荐到相关部门。限时办结制则要求,行政机关要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根据规定,对“3项制度”执行不力的机关和人员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3项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云南省政府秘书长丁绍祥表示,推行这3项制度主要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窗口单位的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政务公开,推动政府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云南去年1417名干部被行政问责

2009-01-24新华网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纪委八届四次全会获悉,去年云南有1417名干部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问责,其中包括厅级干部19人,县处级干部235人,科级干部663人。

      去年3月1日起,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治理官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根据问责办法,对官员决策失误、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不依法履职的行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等不同程度的问责。

      行政问责制度推行以来,一场“问责风暴”在云岭高原掀起。尤其是在震惊全国的“孟连事件”和“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云南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地问责,对吸取事件教训和教育干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去年7月19日,云南普洱市孟连县对橡胶公司和胶农的利益纠纷处置不当,引发激烈的警民冲突,2名胶农在冲突中死亡,数十名胶农和警察受伤。“孟连事件”过后,云南省对普洱市委书记、市长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丕坤责令辞职,孟连县委书记胡文彬被撤销职务。

      去年9月初,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曝光,原为二类水质的“高原明珠”竟成“毒湖”,沿湖2.6万多名群众的生活饮水受到威胁。此事发生后,云南省共对26名干部进行了问责,其中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被劝引咎辞职。

制度才是问责的“加速器”

2009-03-16羊城晚报

       从4月1日起,广州官员被问责将要公开道歉!《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获广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岗位犯错调职后仍要追究责任、问责后一年内不得提拔、党委领导也要问责等写入《办法》,其中官员被问责将被“责令公开道歉”成为一个亮点,也是国内创举。

      广州市的问责办法,是问责制度化的进步,不乏国内创举的亮点内容。问责制,在各地“谨慎”而又“创新”地尝试着,尤其是问责的制度化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问责的效果也更多体现在制度的生命力之上。

      去年1月,云南省委作出了《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拉开了该省领导干部问责的序幕。然而,“问责风暴”、“吏治风暴”劲刮的背后,仍然闪烁着长官意志的影子,缺乏制度的支撑。

      其实,问责制度化才是关键的“风力源”。制度是问责的“加速器”,问责的威力靠“制度性发挥”。问责力度的增强,威慑力量就会增强;问责制度化、持久性,才能让问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问责是手段,强化责任心是目的;问责是手段,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是目的;问责是手段,建立法治政府、效能政府、亲民政府是目的。达到这样的目的,离不开问责制度的建立、创新、完善以及有效执行。

昆明出台新规 将媒体舆论监督纳入行政问责依据

2008-09-13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座谈会上获悉,作为保障我市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公开透明的重大举措,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建立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县(市)区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阻挠、干预新闻媒体的合法采访,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将作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公开重大公共信息

      《意见》明确,建立重大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全市重大政策法规、工作部署、公告公示等党务政务信息,并进行舆论监督,广泛听取意见,是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党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途径。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一时间向中央驻滇、香港驻昆和省、市属新闻媒体通报党务、政务公共信息,做到应该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及时公开信息,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不得阻挠、干预合法采访

      各县(市)区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正确对待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开展科学、依法、建设性的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法现象予以揭露;对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予以抨击;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予以曝光;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做到习惯于在正确的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善于通过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发现问题,并善于运用舆论监督手段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推动和改进工作。与新闻单位建立联系机制,主动沟通,热情接待,积极配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阻挠、干预新闻媒体的合法采访。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员制度。聘请中央驻滇、香港驻昆和省属新闻媒体以单位作为昆明市新闻舆论监督员,及时通报、介绍昆明市有关情况。

      市委、市政府目督办跟踪督查批评性报道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对新闻媒体就我市作出的批评性报道和群众对公开信息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时,要迅速将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向有关县(市)区和市属部门、单位传达,督促其整改,对整改工作加强跟踪督查;并根据领导指示和处理意见,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我市的处理情况。

     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整改落实工作机制,把新闻舆论监督与行政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结合起来。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迅速组织专人深入调查核实,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和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情况。对群众通过公共信息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科学论证,作出决定,并通过恰当的方式向群众反馈。有关县(市)区和市属部门、单位要在报道后的15日内向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报送处理情况,并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向有关新闻媒体反馈。

    定期考核新闻舆论监督落实情况

     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各县(市)区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反馈、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对整改认真、收效明显、反馈及时的给予表扬;对整改不认真、反馈不及时的给予批评;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昆明出台新闻监督制度 将与行政问责制相联系

2008年12月12日北京晨报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正式宣布实施《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今后,昆明市将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市级新闻媒体,对全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监督。

      据介绍,行政效能新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对象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廉洁、优质高效等方面的情况。

      同时,为加强对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昆明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办公室,与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工作人员从昆明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访局和市级新闻单位抽调,围绕昆明市中心工作、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重大项目、民众和投资客商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组织实施新闻监督,着力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昆明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丁仕凯表示,过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主要是自主、自发的监督,没有强制性,缺乏制度作保证,导致在开展新闻调查、实施公开曝光、督促整改落实等方面,常常力不从心,有些采访对象不配合,或者干脆拒绝采访调查。依据《制度》,昆明市将把组织监督的权威性、强制性与新闻媒体监督的公开性、及时性以及社会监督的广泛性、群众性三者融为一体,放大监督力量,真正形成一种监督合力。

       新闻监督将通过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线索,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同意后播出或刊发,并对曝光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新闻监督制度将与行政问责制相联系,对行政效能低下、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问责处理建议。《制度》还规定,新闻监督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采访,认真落实整改。

昆明官员问责动真格值得称道

2009年03月13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日,昆明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昆明市官员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十七名政府官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中给予免职问责处理的有九人。

      值得注意的是,昆明市此次十九名官员被问责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这些官员犯了什么大错误,而只是官员办事效率低下,工作不求进取。如: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未按要求购置园林洒水车;昆明市四个采矿点未按要求如期开发;昆明呈贡新区月马路建设进展缓慢等。读罢此新闻,笔者不禁为昆明对“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不作为官员问责动真格叫声好。

      长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工作平庸,小问题不断,干事业无成,威信不高,群众不满,但只要不犯如重大事故、突发事件、贪污受贿等大错误,一般不会被免职,顶多职务变动,调整岗位,照样当官。有的还因祸得福地被安排既轻松清闲、责任又轻、待遇不低的岗位。

      昆明此次对十七名不作为官员行政问责动真格,无疑给那些没有进取心,做事不负责任,办事拖拖拉拉,抱着“上班一杯茶、一张报纸混到黑”心理的干部敲了警钟。作为人民公仆,必须要勤勉工作,多做实事,多做好事,而不能拿着纳税人的薪酬混日子,尸位素餐。

      昆明对不作为官员问责动真格,也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政府整治机关行政效能的决心。政府是责任政府,也是服务政府,在执政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装着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问责动真格对于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只有落实行政问责制,强化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束,才能增强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近些年来,行政问责是个新潮时髦的词儿。在提倡以民为本、民生为重的今天,政府部门为了提高运作效率、改善自身形象,不时使出行政问责的撒手锏,也收到一定成效。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所谓行政问责,往往只挂在墙上,躺在政府工作报告里,湮没在文山会海中,较真和付诸实施则另当别论,终归是忽悠老百姓的花拳绣腿,名副其实的政治作秀。

      由此说来,昆明对不作为官员问责动真格无疑值得称道。问责动真格直接触及政府的执政能力、部门职能作用和官员的服务理念,这样的问责才会使官员受到触动,起到真正的监督纠错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昆明行政问责动真格,不仅是个信号,而且具有镜鉴作用。

      当然,行政问责还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需要在推行过程中不断予以规范和相关制度的配套。譬如,在责任评估和认定上,应力求客观、公正,在处置上一碗水端平。又比如,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必要的行政问责应与司法介入相结合、相衔接,追究渎职之过,尽快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

       在此,我们也期待昆明的行政问责制能在发展中完善,形成实实在在的长效机制,而并非昙花一现,以此转变干部作风,推动和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努力把机关行政效能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期望有更多的地方政府像昆明那样,在行政问责中敢于真刀真枪,动真格。

昆明市五项举措推进行政问责制

2007-10-31新昆明网

      近年来,昆明市采取多种形式,狠抓行政问责,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预防了腐败行为,优化了发展环境。

      举措一:出台问责办法

       为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执行力,2005年,昆明市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等15种情形,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直至免职或者辞退等方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据统计,截至目前,共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件57件,对43名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理。

       举措二:实施“阳光政务”

       2003年以来,昆明市先后四次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取消精简了超过半数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项目500项。同时,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从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入手,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实现行政审批“流程再造”。

      “阳光政务”工程主要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使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机构、条件、标准、时限、程序和责任等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对应当公开的事项全面向社会公开,凡是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也不得在审批和执法过程中随意解释或另外附加条件,让行政权力的运行做到阳光透明。目前,确定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为第一批试点单位,14个县(市)区也确定了相应的试点单位,运行效果良好。

      举措三:开展明察暗访

      为切实强化行政问责的力度,提高机关的执行力,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昆明市组织了7个督查组,对市级88个单位和14个县(市)区机关及相关部门开展了明察暗访,对11名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免除领导职务、行政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对涉及问题的8个县(市)区和28个市级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和在媒体上曝光。7月份,又制定出台了《昆明市机关行业作风明察暗访办法》和《昆明市机关行业作风督察员工作办法》,同时,聘请了102名机关行业作风督察员开展新一轮的明察暗访。

      举措四:强化效能监察

       今年,昆明市委、市政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了效能监察室,全面负责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加大行政问责的力度,出台了《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规定对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将直接或建议作出责令整改、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处理。目前,昆明市委、市政府已派出3个效能监察组,对城市规划、滇池治理、呈贡新城建设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跟踪问效。

      举措五:创新监督手段

       今年4月,昆明市启动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强化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四大功能,促进政府部门有效实施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6月底,已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了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框架性平台,目前,已有18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系统。今年底,将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和4城区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把市级500项审批事项和4城区所有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明年底,将在市级新老城区和14个县(市)区建立全面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事项联网监控。

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年底前建立

2008-08-18四川日报

       加强依法行政,我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将强力推进。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制度建设时限和决策责任追究,意味着我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戴上“紧箍咒”。

       市县政府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是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管理者,大量直接与广大百姓切身利益相牵连的行政行为,都是由市县行政机关作出的。对2007年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显示,被申请人是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县、乡两级政府的,占95.2%。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6月发布后,省法制办组织起草了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将《决定》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明确了市县政府法制、财政、监察、民政等多个部门的贯彻落实责任,避免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尤为突出的是,对带有阶段性特征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增强紧迫性,便于监督检查。其中,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要求在2009年底前建立,这表明问责风暴已从直接的执行者刮向决策的领导者。《意见》还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广至所有市县,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依法行政情况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将进一步增加。此外,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推进,政府法制部门承担职能已增至近20项。

       问责风暴刮向决策领导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依法行政赢得人心,不作为、乱作为大违民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事关夯实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更是老百姓评价政府执行力的鲜活指标。为此,我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贯彻实施《决定》的意见。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市县政府工作的各个层面与环节,13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近年来,尽管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取得重要进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政府热衷于充当“万能政府”,一些地方和领域执法扰民与执法缺位并存,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等。

      《决定》在抓住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几个关键节点的同时,也要求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书面调查和座谈调研证明了这一点。各方面普遍认为,制发《意见》非常必要。

       明确时限,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速

        为避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或工作力度呈自上而下明显递减趋势,《意见》将当前工作与长远任务相结合,避免短期行为,对贯彻落实《决定》带有阶段性特征的工作提出了明确时限。例如,要求在今年底前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制度,在明年底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在今年底前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从明年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今年底前完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机制和流程,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等制度。市(州)政府要在明年6月底前对县级政府落实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向省政府报告结果。

       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意见》强调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的行为。

       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涉及行政决策的六项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尤为引人关注,这一新规定更有利于将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则将问责风暴刮向决策制定者,防止决策领导滥权专断。

       其次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意见》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展到所有市县,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决定》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我省已于上月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并将把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杜绝执法不公现象。今后,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执法。

       我省还将完善监督制约和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考核力度。《意见》规定,依法行政情况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将增加。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川:问责风暴刮向决策领导

2008年08月18日四川日报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

       依法行政赢得人心,不作为、乱作为大违民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仅事关夯实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更是老百姓评价政府执行力的鲜活指标。为此,我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贯彻实施《决定》的意见。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切实把加强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市县政府工作的各个层面与环节,13日,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省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近年来,尽管我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取得重要进展,但与建设法治政府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政府热衷于充当“万能政府”,一些地方和领域执法扰民与执法缺位并存,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一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等。

     《决定》在抓住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几个关键节点的同时,也要求省级政府切实担负起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责任,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书面调查和座谈调研证明了这一点。各方面普遍认为,制发《意见》非常必要。

       明确时限,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提速

       为避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或工作力度呈自上而下明显递减趋势,《意见》将当前工作与长远任务相结合,避免短期行为,对贯彻落实《决定》带有阶段性特征的工作提出了明确时限。例如,要求在今年底前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制度,在明年底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情况后评价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要在今年底前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从明年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和评估。今年底前完善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工作机制和流程,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等制度。市(州)政府要在明年6月底前对县级政府落实行政复议机构、专职人员和经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向省政府报告结果。

       提高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意见》强调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的行为。

      首先是要建立健全涉及行政决策的六项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其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尤为引人关注,这一新规定更有利于将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则将问责风暴刮向决策制定者,防止决策领导滥权专断。

      其次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意见》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展到所有市县,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逐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决定》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我省已于上月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并将把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标准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杜绝执法不公现象。今后,行政执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执法。

      我省还将完善监督制约和考核奖惩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和考核力度。《意见》规定,依法行政情况在整个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将增加。对下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违法行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政府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成都将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公示制度

2009-02-18成都日报

       我市将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公示制度,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将向社会公告。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我市今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将锁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几个重点。同时,我市今年将启动全国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确定2—3个区(市)县作为依法行政示范点。

     清理规范性文件

     并向社会公布目录

      今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首项任务便是清理规范性文件。我市相关部门将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都将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的要求,市政府将继续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为专项目标。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目督办将适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结合日常监管加大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力度。

     力促公开透明

     编制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

     今年,我市将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程序,编制完成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行政效能电子监察,推进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今年成都将重点做好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防疫和自然灾害等公众关注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科学、合理地设置体现本级政府功能特点的政府机构,加大政府部门职能整合力度,着力解决部门间职责交叉、权责脱节,职能边界不清、职能转变不到位问题,推进政府部门职责的法定化、规范化外,还将深入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精简部门内设机构。记者了解到,我市还将积极探索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后将进行评价

      如何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我市一直以来都在进行积极的实践和创造。今年,我市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以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据介绍,今年将选择2件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试点,制作评估报告,逐步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

      记者了解到,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仍然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应当进行听证,同时健全重大决策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等制度。另外,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贯彻落实我市的相关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

     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

     今年,我市在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的严格管理上将出新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公示制度。所谓公示制度,就是将本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应当持有的执法证件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接受行政相对人监督。也就是说,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合法执法,都可以进行切实有效的公开监督。

     记者同时也了解到,除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外,我市还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在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机制上,今年,我市要求区(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增加其在政府工作目标考评中的分值比重,建立法治政府建设量化考评体系并实施。同时,建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奖惩、干部任免挂钩的考核制度。

重庆探索成效初显 国家层面问责制度正积极酝酿

2009年03月18日重庆日报

      4月1日起,《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不接受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被问责官员将被责令公开道歉、一年内不得提拔等亮点,再次将“官员问责”的敏感话题推向公众视野。昨日,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透露,国家层面已在积极酝酿制定官员问责制度。

      行政首长问责制最早在重庆开始实施。2004年7月,《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被理论界视为首次将问责制上升为制度层面上的强制规定,是在问责制度方面的一次突破性探索,开启了群众监督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长的新渠道。

      该《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明确了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不久后在重庆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作会上,官员问责制成为会议的焦点,多数与会代表高度评价这一制度,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在全国推行。之后几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该制度及实施效果进行了多次调研。

      截至去年,我市已实施问责146例,追责领导干部216人。最近实施的影响较大的一次行政问责,是几个月前的出租车停运事件,市交委和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被问责。“问责制度实施以来,全市90%以上的区县制定了相应的问责办法,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三级问责体系。”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行政官员问责制度尚在初级探索阶段,但《办法》的实施,使行政问责有章可循。

     自重庆的问责制度后,2005年1月,《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出台。其后,浙江、深圳、河北、广西、甘肃等省市,纷纷出台官员问责制度。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并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相关办法,为在国家层面制定官员问责制度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广州:官员出错必须公开道歉

2009-03-16北方新报

      《广州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从4月1日起实施。在国内首次将“责令官员公开道歉”作为制度固定下来,问责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从2003年非典事件开始,官员问责已经常态化,但是,还未被纳入制度范畴。《广州市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今后领导班子出现决策过失、执行过失、在公众场合发表不当言论等,都要被问责。除了官员要接受问责,党委领导班子也被列入问责范围;问责后一年内不能提拔,即使调离原岗位仍然要追究责任,担责的官员将被责令公开道歉。

      认错容易改错难,肩担重任,官员最好不犯错。

广州规定党政领导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

2009-03-17中国网

      核心提示: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将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其中在接受监督方面,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

      相关办法下月正式实施,包括责令公开道歉等八种问责方式

       中国网3月17日报道 党政领导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将被问责!记者昨日获悉,由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

      《办法》从7个方面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予问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在接受监督方面,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属于问责范畴。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舆论监督非常关键,此举凸显了政府部门的开明和进步。

      问责对象是市管党政领导

     《办法》首先界定了问责对象,即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具体是指区(县级市)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市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成员是选举产生,问责程序有别于直接任免的领导干部,《办法》还以“参照适用”的方式在这些机关中推行问责制。

      记者从《办法》中看到,问责的内容包括决策行为、履行执法执纪职责、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接受监督、履行其他职责等6个方面。

     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将问责

      据介绍,《办法》加大了对于涉及民生问题的问责力度。例如《办法》规定,“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等情况发生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同时,《办法》还加强了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内容,例如,当“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性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等情形出现时,党政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新闻曝光材料是问责线索

      根据《办法》,除了上级机关和市领导的指示、批示,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等之外,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公民、法人代表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和控告将成为问责的线索。

      根据《办法》,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问责的方式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等八项,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将归入官员个人档案

      广州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介绍,在执行中,实行问责并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同时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是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

     张伟成表示,市纪委监察局为《办法》的专门承办机关,市委、市政府为决定机关,市纪委监察局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同时,问责事项还将归入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同时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

     专家点评

     封杀媒体就是典型的不配合

     李公明(广东省第九届政协委员)

     不配合舆论监督的行为将被问责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拒绝舆论监督应问责

      根据《办法》规定,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应当予以问责。

       对此,李公明表示,对党政领导的监督很重要,尤其是舆论监督媒体监督更是关键。他认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等很多是内部运作,可能存在上下级的领导关系,没有舆论媒体监督来得透明和公开。而时下媒体监督往往是最容易不被配合的,媒体找到有关部门采访,常常会被正出差、保密等各种借口挡回,如之前广东新快报社就因报道猎德大桥拖工期一事,而遭到市建委的“软性封杀”,“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不配合。”李公明表示,《办法》出台后这类不配合舆论监督的行为将被问责,无疑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但他担忧,《办法》并未对不接受或不配合的事项和标准作具体规定,究竟何种情形属于要被问责的范围,如何界定和操作程序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问责溯及主要负责人

      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

      对此,李公明认为,大事决策本就应由主要负责人来负责,若单由分管负责人来承担问责,恐只是“箭靶子”而已。

      他称,之前国家铁道部、交通部等出现情况,国家领导人也出来道歉,说明中央即是实施这种溯及问责制的,“将问责制从国家级逐步扩大到市级等更高的范围,这种自上而下的问责精神值得肯定”。

党政领导别怕说错话

      根据《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将被问责。

       对此,李公明在肯定的同时,还有些担忧。他表示,时下不少官员在与媒体或公众沟通时,担心说错话,因而支支吾吾隐瞒一些事,“汪洋书记都说了,官员们要敢于说话,不怕说错话”,李公明担心这个规定会导致官员们“更害怕”说话。

      “什么是错话?给自己惹麻烦的话就是错话,但往往惹麻烦的可能就是真话。”李公明坦言,担忧有官员因此“不敢说真话”。

      重大民生事项要听证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将被问责。

      对此,李公明表示肯定之余,认为还应注重听证结果的反馈。他表示,时下部分专家听证会可能存在利益代表等,其得出的听证结果未必能得到公众认可,对于遭受媒体和公众广泛质疑的听证结果,应考虑重新组织,否则即便听证会也可能会被误为过场。

      道歉很好“解决”更重要

       问责的八种方式中,责令公开道歉颇为新颖,对此,李公明表示,问题解决之前,道歉有意义且必要,但并非最重要。从根本上来说,如何能令公众达到满意,问题解决比道歉更具实质性。

      “一年内不提拔”短了点

      《办法》规定,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此,李公明直言,不提拔只是无奖,但并未能体现出惩。时下一些官员在被问责之后,很快就调到别的岗位上,大多都是平级调动,简单调任无法实现问责的真正意义,应进行降职处理才行。

       同时,他认为一年的“考察”有点短暂,即便是一名没有被问责的官员,对其提拔的考察来说,一年都稍显短暂,何况是一名“犯错误”的官员。

广州领导七类过失要问责 问责官员一年内不提拔

2009-03-17广州日报

      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提拔

      问责范围

       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对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干部以及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参照该《办法》执行。

       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同样要予以问责。

      问责方式

       包括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八种问责方式。其中把“责令公开道歉”写入问责办法在国内还是一个创举。

       惩戒措施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廉政清风

       记者从广州市纪委、监察局昨日(3月16日)下午召开的专题通报会上获悉,《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使领导干部问责制进一步规范化;规定不接受或不配合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也将被问责,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列入问责线索范围。

    《办法》规定,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除对分管领导问责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则免于问责。

     《办法》还明确了问责事项的承办机关为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各种问责线索后,对问责线索进行初核,需立项问责的,作出立项决定并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立项决定经批准后,市纪委、监察局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为与干部任免机关的权限相一致,市委或市政府需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调查报告作出问责或不问责的决定,并确定责任追究方式。《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社会公布。”如果被问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决定,将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七类过失将被问责

       第一类:决策过失

       ●超越权限擅自决策。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应公开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

      第二类:执行过失

       ●直接管辖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类:法纪过失

       ●.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

       ●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

       ●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

       第四类: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过失

      ●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损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

第五类: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过失

●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指使、授意、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第六类:接受监督过失

●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

第七类:其他过失

●在公众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利用工作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

●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市纪委副书记解读问责办法四大特点

不执行问责决定者先免职再处理

市纪委副书记张伟成表示,《办法》有四大特点。

一是着眼于增强广泛性。同时调整、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行为,兼具党内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避免就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问责问题分别立法。

二是着眼于增强群众性。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问责力度,把民生作为重中之重,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设计两个方面体现对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

三是着眼于增强可操作性。保证系统严密性,对问责内容采用“类型化+一般化条款”的立法模式,使结构更加严密,操作性更强。

四是着眼于增强权威性。市纪委、监察局如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予问责,即为失职,要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从而保障“有法必依”;另外明确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监督问责决定的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汇报市委或市政府,保障“违法必究”;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问责决定时,可以依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从而保障“执法必严”。

深圳34种情形可向行政首长问责

2008-08-07北京晨报

深圳继今年10月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之后,《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根据这个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将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办法》列举了执行不力、决策失误、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方面共计34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办法》规定,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6种方式追究责任,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

深圳市推行行政问责制 提高行政执行力

2006年09月13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深圳市在推行行政问责制、提高行政执行力方面作了一些尝试。2005年,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全市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要在全市健全责任体系,加强责任监督,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杜绝行政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发生,全面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执行力。主要做法是:

第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部门责任。深圳市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先后进行了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七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和大行业、大系统的思路,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努力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试行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向社会公布政府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部门“主办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处理部门之间在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或矛盾;建立岗位责任制,形成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

第二,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强化内部监督。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我们建立了由监察机关牵头,财政、审计、人事、法制等部门参加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了行政监督和责任追究的链条,全面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问责。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大力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开办“民心桥”、“直通车”等方式,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三,拓展行政监督领域,全方位加强监督问责。深圳市明确提出,行政权力运用到哪里,监督就到哪里;财政性资金支出到哪里,审计就到哪里;公共服务提供到哪里,绩效评估就到哪里。按照这一理念,较早地将行政监察扩展到政府效能领域,成立“效能监察室”,加强对效能投诉的处理。认真开展绩效审计,及时发现、整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

第四,推进依法行政,构筑监督问责法制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政府机构、职能、行为等方面实行法定化;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完善;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第五,加大追究惩戒力度,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对违抗政令、行政不作为和绩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布。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规定了政府部门执行不力、违规决策、疏于管理等6类35种情形,采取诫勉谈话、公开道歉,直至责令辞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进行问责。修订《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出台《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确保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

第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监督问责的效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239项行政许可项目、19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控。2005年以来,全市办结的102万多件审批业务中,只有2件超时,提前办结率从原来的3%提高到77.2%。建立实施重大事故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制度,凡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相关行政机关必须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认真检讨,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长沙聘36名行政效能监督员

2009年03月16日长沙晚报

昨日,市优化效能办向包括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副总经济师冯志鸣在内的36名社会各界人士发放了聘书,聘请他们为长沙市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监督员。长沙今年还将开展“行政效能年”活动,并拟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

据介绍,监督员实行两年一聘,负责及时了解和收集长沙经济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设;常年对企业不合理负担及优化经济发展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并进行反馈;参加优化效能办组织的有关活动。

监督员在征得相关单位意见后,可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应邀和列席有关会议;在其履行职责时,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述问题的办理情况。

据悉,长沙今年将开展“行政效能年”活动,力求各级机关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机关作风明显改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同时,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集中查处一批在“保增长、扩内需”中乱作为、不作为的案件,影响或干扰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案件,以及因行政效能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等典型案件。

同时,拟出台《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使行政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71种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泰州市首部行政问责办法出台,规定10种问责方式

2008-8-4泰州新闻网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弥补了我市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开辟了第三条监督渠道,对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今后,行政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出工不出力、出力不用心”或者“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等看似犯不了原则错误的行为都将遭到问责。7月初,我市首部行政问责依据——《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弥补了我市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不足,使未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不作为、乱作为,有了追究责任的依据,开辟了第三条监督渠道,对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日,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余松就这部行政问责依据进行了解读。

张余松说,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现代行政制度。具体指,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各市(区)政府的负责人,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办法》几乎贯穿了行政工作的全过程,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等12种具体行政行为的71种情形,作出了问责规定。其中将行政人员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言行不文明,服务质量差等监管“盲区”全部纳入。

根据《办法》,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凡属71种情形的,首先对相关单位行政首长问责。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首长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批准人批准事项发生行政不良后果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间接责任。承办人未经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按照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办法》规定了行政问责的10种方式,最严重的可以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此外还可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整工作岗位或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问责。10种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行政问责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当然,行政问责不是单纯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事前的监督提醒。”张余松指出,对于那些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发现错误或问题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等行为将给予免予、从轻问责处理。

张余松说,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如果经复核、复查后,确认问责对象受到错误问责的,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公布问责决定的范围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或者赔偿。

连云港市出台行政问责制 剑指审计屡查屡犯问题

2009-03-11连云港市审计局

为了解决审计屡查屡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政府“政令不畅”等问题,近日,连云港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一旦发生七类情形,有关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近年来,全社会对审计工作高度关注,审计在监督经济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审后整改难、屡查屡犯的问题也成为审计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根据《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政府代管资金,或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经审计机关审计确认,且拒不整改的”有关行政首长将被问责。这种“有责必问”为加强审后整改、减少“屡查屡犯”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重要意义。

兰州问责机关干部作风不作为胡作为成为重点

2009-03法制日报

“上班打扑克、下象棋,企业来办事却拖沓不办,甚至有些事一办就是两三年。”近日,在十一届甘肃省兰州市纪委四次全会上,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陆武成痛斥一些干部作风拖沓。

据悉,为了进一步加大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力度和问责力度,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兰州即将出台《兰州市机关干部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胡作为作为问责重点。

陆武成要求,凡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绝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凡是上级交付的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决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必须千方百计地办好,决不能麻木不仁、漠然处之。

临沂实施行政问责办法

30项问责直指“有错”“无为”干部

2009-03-08大众日报

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或者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将遭到行政问责。3月5日,记者从临沂市召开的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该市强力推行的这一办法,30项问责内容将直指“有错”“无为”干部。

据了解,行政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行为。办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行政问责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办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内容共有30项,包括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发展观,牺牲环境资源或环境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决策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不办、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使群众合法权益受损,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群众反映强烈的等。

临沂市开始实施行政问责制

20090306临沂市情网

3月4日,临沂市召开实施行政问责制办法新闻发布会,在全市推行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行为。行政问责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规定,今后,这些行政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法定职责,以至影响行政程序、行政效率,贻误工作,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或者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受到告诫、责任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辞退这些方式的行政问责。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03-18

临政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的行政过错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问责对象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行政问责对象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行政效率,贻误工作,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或者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问责责任追究。

第二章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责任划分

第五条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辞退。

第六条行政问责责任追究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划分行政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间接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根据行政过错事实和情节追究行政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三)对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

(四)根据行政问责对象对过错责任的认识态度以及整改情况,可以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责任人不予追究。

第三章行政问责内容

第九条行政问责对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决策工作程序,履行决策职责,保证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在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决策事项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二)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

(三)违反规定决定人事奖惩任免、重大事项实施、重大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处置,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决策违背科学发展观,牺牲环境资源或环境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决策不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六)其它行政决策过错行为。

第十条行政问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上级决定、命令,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程序,强化行政监督,确保管理有序、廉洁从政,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改善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领导班子不团结,工作配合上不协调,影响工作开展,或者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职责,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

(四)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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