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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他山之石2007年10月15日第19期

发布时间:2008-04-28  |  浏览:

青岛市正式出台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正式出台《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先在七区实施,未来两至三年内,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也将分别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在去年推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目前,青岛市在全市已全面建立起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一)85万“医保真空”人得到保障

    随着近年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岛市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保障不断增强。截止到去年年底,全市已有190万余城镇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30万余农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种种原因,医疗保障覆盖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城市中没有工作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各类学校在读学生以及其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业人员,还没有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不少人甚至“因病致困”、“因病致贫”。因此,市政府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2007年的十件实事之一,已将青岛市城镇居民中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部分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其他无业人员等五类人群,约85万长期处于“医保真空”状况中的人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畴,将全体青岛居民都纳入到医保大网的覆盖之下。

    (二)独生子女享受医保优惠待遇

    独生子女家庭为我国解决人口问题做出很大牺牲和贡献,承担了比多子女家庭更大的风险。当独生子女患病或者因意外导致伤残时,会给家庭带来极大打击,特别是独生子女因病死亡,父母过了育龄期的,给家庭带来的是精神和经济双重沉重打击。为了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抗风险能力,激励引导群众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青岛市无论是推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充分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使其优先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青岛市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的集体补助或财政投入部分适当高于其他家庭,从而使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享受的医疗待遇高于其他家庭。

    在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过程中,青岛市对参加医疗保险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中等以下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在青岛市就读的农民工子女)、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保险资金,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60元。对经教育、劳动等部门批准的驻青各类专科以上高校及各类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医疗保险,相当于原商业学平险的水平,并且财政给予补助50%,相应减轻了个人负担。而对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由财政部门专门再单独补助5元。另外,对特困职工家庭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参保的独生子女及父母,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优惠政策。

    参加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除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的医保待遇外,还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的医保待遇。其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学生儿童医保待遇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2万元。其中,独生子女的门诊大病主要限定为8个病种: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前4个病种不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实行记账管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不实行费用限额;后4个病种需单独支付一次起付标准,按住院负担比例结算,实行限额报销管理,本人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统筹支付限额为2000元。独生子女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5%,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填补了青岛市全民医疗保险的空白,在使城镇居民人人享有医保的同时,特别向独生子女倾斜。按照独生子女每人每年增加5元的医保资金标准,2007年,青岛市财政需投入331.25万元专门用于此项补助。至此,所有750万拥有正式户籍的青岛人都将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对未来预期的“安全感”也将得到大大增强。该项惠及全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全省尚属首次,在全国同类城市中也是最为优惠的一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江苏省将从五方面完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江苏是全国唯一在国务院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意见之前就全面推行这项制度的省份。

县以上城镇居民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

  该省明确,县城以上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政策。目前省内有少数统筹地区将城镇居民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截至今年7月底,全省407万城镇参保居民中,有185万人参加的是新农合。鉴于这些地区在省政府文件出台前已做出安排,目前可仍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运行,但要做好将县城以上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准备,原则上从2009年起将县城以上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职高、中专、技校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国务院文件明确,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目前该省有部分统筹地区未明确将职高、中专、技校学生纳入,个别统筹地区未将就业年龄段的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该省明确将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职高、中专、技校生等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不出现制度覆盖空白。

  筹资标准不能低于150元

  省政府明确,县城以上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筹资。少数筹资水平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地区,要在完善制度过程中调整筹资标准,不能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同时,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政府补助所有参保居民

目前,该省有少数统筹地区没有实行普惠制的财政补助政策,有部分统筹地区对参保少年儿童和困难对象的补助标准低于国务院文件规定,都将按国务院文件规定进行调整。对所有参保城镇居民都应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高一些,一般居民参保的补助标准可掌握在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不宜超过50%。

  居民医保要兼顾门诊大病

  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都明确,城镇居民医保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方式。全省绝大部分统筹地区制度设计符合要求,但个别统筹地区对参保居民只保障住院费用支出。少数地区起步阶段的门诊大病病种偏少,保障水平偏低,参保城镇居民受益面偏窄,特别是大重病、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仍相对较重。对于这些问题,该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筹管理是确保城镇居民医保持续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该省明确,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补偿水平的确定,要从保障城镇居民合理的医疗需求角度出发,降低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扩大受益面,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在基金的结余上要把握“略有”原则,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10%,以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为推动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省财政今年在预算中安排了1.2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对薄弱地区的补助,目前已拨付了70%的补助资金。

                  《新华日报》

沈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标准出台

 

  沈阳市公布作为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试点城市的缴费标准。该标准采用了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

  在校学生年缴40元,最高可支付10万元

  此次启动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主要范围是中小学生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缴费标准中规定,在校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专院校学生除外)、学龄前儿童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对于困难群体,如属于低保人员,个人缴纳费用可降至8元,政府给予补助72元。如果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7元,政府给予补助43元。

  该类人群因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劳动年龄内非从业人员年缴455元,最高支付3.2万元

  缴费标准中,对于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符合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年筹资为495元,其中个人缴纳455元,政府补助40元。如果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费用可降至50元,政府补助445元。如果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28元,政府补助267元。

  该类参保人群实际上就是指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其最高支付限额要比学生低得多。如因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家庭病床及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城镇老年居民年缴297元,最高支付3.2万元

  其标准规定,对于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老年居民,每人年筹资495元,其中个人缴纳297元,政府补助198元。其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

  对于困难群体,属于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费用可降到50元,政府补助445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可缴纳228元,政府给予补助267元。

  18岁以上居民强制参加补充险,年缴费38元

  在缴费标准中规定,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对于此险种,属于强制性质的,政府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目前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元,政府不给予补助。

  但是,对于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可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政府也不给予任何补助。

  此外,对于户籍从外地迁入沈阳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被认定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除外),参保缴费后两年内,由个人缴纳全额医疗保险费,政府不给予补助。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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