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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撤销权纠纷的背后

用一份“无争议”仲裁导演的闹剧

发布时间:2011-02-25  |  浏览:
法制日报2010年11月19日                       
  11月10日,打了4年的官司、早已身心疲惫的郑广文,捧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感觉好像是在做梦。
  郑广文是丹东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称丹东客来多)的股东。他告诉记者,经过艰难的诉讼过程,丹东客来多的房产在辽宁高院的公正判决中得到了保全。
  买房买来的“官司”
  早在2002年1月31日,根据一份商业用房转让协议,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源公司)将其所有坐落于振兴区五经街51号的1至2层商业用房转让给丹东客来多,建筑面积为8417.2平方米。双方的协议价格为每平方米2000元,总价1683.44万元。
  2002年2月5日,丹东客来多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令郑广文怎么也没想到的是,4年之后,他和公司却由此卷入了一起历时4年的撤销权纠纷案中。
  2006年11月5日,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丹东通宇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通宇公司)起诉被告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客来多撤销权纠纷案。这起案件的诉请就是撤销丹东客来多取得的这个房屋所有权证书。
  通宇公司是客来多小区的承建商。其起诉的理由是:金源公司欠其工程款1684.6516万元。金源公司将其所有坐落于振兴区五经街51号的1至2层商业用房转让给丹东客来多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属于非法转让。
  让郑广文吃惊的是,金源公司在一审答辩中爽快地承认欠通宇公司工程款的同时,还声称,“将1至2层商业用房转让给丹东客来多的行为是无偿转让,根本没有给付1600多万元转让金的事实。”
  丹东市振兴区法院2007年3月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金源公司与第三人丹东客来多无偿转让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51号的1至2层建筑面积为8417.2平方米商业用房的行为。
  丹东客来多不服,将一审原被、告一起列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丹东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21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辽宁高院指定丹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并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再审判决,仍然支持了通宇公司主张的撤销权。
  丹东客来继续申诉,辽宁高院受理后,于今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通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丹东客来多虽然最终打赢了官司,公司上下却没有消除心中的疑虑:是谁制造了这起错案?
  通宇公司的债权是真是假
  通宇公司提起撤销权纠纷诉讼的前提是金源公司欠其工程款。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金源公司欠通宇公司工程款的事实,也就不可能存在金源公司为逃避债务,非法转让房产,也就撤销不了丹东客来多的房产所权。那么,金源公司是否欠通宇公司工程款?
  2006年10月13日,丹东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通宇公司和金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记者在这次开庭笔录中注意到,庭审时,双方当事人没有任何争议。随后,丹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06)第80号裁决书。
  任何人对此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双方没有争议,何必还要走仲裁程序?这不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吗?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说明这并非多此一举。通过仲裁获得的第80号裁决书成为以后通宇公司提起的撤销权诉讼的“杀手锏”。
  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和丹东中院在后来的三次审理中,始终将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视为不可推翻的“证据”,执意认定通宇公司对金源公司存在债权。
  丹东中院在判决书上明确写道:“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通宇公司的债权是虚假的。”
  一直关注此案的辽宁省人大代表尹良培一语中的:这是通过虚拟一起仲裁案为行使撤销权做铺垫。
  记者在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审计局作出的(2002)第8号审计决定书中看到:双方确认的工程总造价是3137.6516万元,而金源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和抵房总款项为3272.109万元,这说明实际付款额已经超过了工程总造价。
  郑广文对记者说,这个仲裁在诉讼中只能作为一个证据使用,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对抗这一仲裁内容,法院就应当采信。
  可是,通宇公司却不这样认为。在答辩时称,该仲裁没有被依法撤销,应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审计报告及丹东客来多提供的商品房抵账合同对抗不了该仲裁裁决。
  假公章一路畅行无阻
  令人关注的是,通宇公司追讨“债务”时,一直使用的是假公章。
  假公章是被鉴定出来的。记者在丹东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中看到:“《仲裁申请书》(两份)、《提前开放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中盖印的‘丹东通宇建筑工程公司’印章与真印章文本样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在2007年5月8日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印证了此事。2002年9月,通宇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用章,一直在合作区管委会存放。
  出人意料的是,1个月之后,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又出具了一份内容完全相反的情况说明,认可了通宇公司的诉讼行为。
  郑广文说,即使如此,从另一方面也更加印证了通宇公司使用假印章诉讼的问题。假,是谁也掩饰不了的。只能认为有关单位出于某种目的,不去纠正或不敢纠正造假行为。
  对这一事实,通宇公司针对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的答辩称:通宇公司为了方便外地施工制作了多枚公章;一个公司拥有两枚以上公章不是刑法调整范畴,而是工商行政管理范畴。
  来之不易的公正判决引人深思
  胜诉之后,记者发现丹东客来多员工喜悦中却透着丝丝忧愁。他们向记者提出了许多疑问:
  这起撤销权诉讼案其实并不复杂,却经过了漫长4年的审理过程,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诉讼成本太大了。对无中生有、虚构事实、企图利用公权实现个人违法私利的人是不是该追究法律责任?
  姜群、潘公明、汤敏等几名辽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大内司委的组织下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提出对通宇公司伪造证据(已有司法鉴定结论),通过仲裁确认虚构的金源公司拖欠通宇公司工程款债务的行为应该认真查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中更明确提出,通宇公司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进行仲裁和诉讼,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什么没有被移送?
  辽宁省人大代表尹良培提出,丹东客来多提供的书证足以推翻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将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视为不可推翻的“证据”,执意认定通宇公司对金源公司存在债权,这究竟为什么?
  据郑广文介绍,此案初始,丹东客来多曾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将相关事实查实,可不知为何却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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