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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为何难“合作”

发布时间:2014-01-29  |  浏览:
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25日
辽宁丹东大鹿岛兴海渔业合作社曾是全国股民最多、产值最高的农业合作社之一,也是一个格外引人关注的失败样本。合作社通过经营活动取得过亿元的收益,于是各方的纠葛让合作社饱受拖累,成立才三年就遭“被解散”风波,村主任和原理事长等人相继被抓,令人唏嘘。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在保持产权相对独立的前提下、自愿组成的一种互助型新型的集体经济,已日益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成为现代农业发展新亮点。但作为新兴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不成熟,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调整与保护,也存在诸多法治治理的盲区,如运行机制不规范,内部章程、制度往往形同虚设,没有社员民主参与的决策机制,决定权掌握在少数发起人手中,社员参与合作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往往“有利则合、无利则分”,造成合作社流于形式,在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浪潮中难以生存发展。
  正是没有民主参与决策的法治机制,才让原理事长刘述春大权独揽,失去监督,终因涉嫌私设“小金库”,挪用侵占合作社900余万元公款而被抓。而合作社成立才三年就遭镇党委“解散”风波,资产由村委会支配,背后显现政府伸出的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市场发展之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解散得依法进行。只有企业经营到期或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发生,企业组成清算小组进行资产清算后方可宣布解散,而非由政府或领导意志强制解散。如果政府主导替代市场主导,领导意志取代法律规则,依法行政将付之阙如。
  合作社“被解散”,除了政府的不当“出手”,背后还有太多的利益纠葛,合作社年收益过亿元,让刘述春野心更大,为争当村长和人结怨,一封举报信让其“东窗事发”,随后原村长也遭人举报涉嫌职务侵占和受贿而被刑拘审查。而他们个人之间的明争暗斗,实质是合作社“小经济”与村集体“大经济”的“一决雌雄”,牵连合作社“被解散”,凸显合作社作为产权相对独立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相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弱势。其实,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应予同等保护,而不问“大小”和“姓公姓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各种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中的同等重要性,更强调了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但随着合作社“被解散”、理事长被抓,社员人心涣散,分崩离析,合作社数亿资产严重缩水。与此同时,村集体经济也遭受创伤,可谓数败俱伤。
  合作是农业合作社的关键词,全国股民最多、产值最高的农业合作社之一,遭遇“合作难”窘境和“被解散”风波,无疑是法治的尴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决定,强调依法行政、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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