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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元宝区建6项制度加强公益诉讼协作

发布时间:2019-08-12  |  浏览:


2019-06-20 14:28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作者:王文郁 邹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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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市场监管局就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协作,在局长王兴主持下,邀请元宝区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与区局有关部门同志开展座谈。会上,进一步解读了《关于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以及区市场监管局与检察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建立的6项制度等内容。

  据了解,元宝区市场监管局与元宝区检察院就加强公益诉讼协作建立的6项工作制度分别是: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执法资源信息互联互通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及线索移送制度、调查取证制度、案件诉前督促制度和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

  在6项制度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要建立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实践中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全面地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两法衔接平台”,为检察机关排查行政执法信息、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提供案源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调阅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卷宗、档案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也应予以配合。

  同时,相关制度在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定期交流此类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实现案件信息通报及线索的移送;为促进公益损害问题的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发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告知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履行职责,防止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扩大;检察机关需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咨询协助的,可提出书面商请协助函,市场监管部门在一定时限内出具或者协助出具专业咨询意见等。

责任编辑: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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