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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丹东!这个人没开车,也犯了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0-10-09  |  浏览:

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09-1912:45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

虽说没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咋回事?

日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将王某、臧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臧某、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7月,臧某和王某相约在某饭店吃饭,两人推杯换盏相聚甚欢,喝至次日零时,意犹未尽的臧某指使王某驾车去接吴某。王某艺高人胆大说走就走,开着他心爱的金牛座载着臧某,来到某小区附近等候吴某。

巡逻民警发现后将王某移交至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对实际驾车的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至振兴区检察院,臧某此时仅作为证人证明王某酒后驾车的事实,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官慎重审查了臧某和王某的笔录等证据文书后,认为臧某在明知王某饮酒的情况下,还教唆王某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追究刑事责任。故检察机关追诉臧某。

当法院开庭时,二人悔不当初,王某后悔自己喝了酒,心存侥幸地以为凌晨没有警察不会被发现。臧某以为自己不开车就没事,却不曾想自己的行为是教唆他人犯罪,害人害己,已触犯法律。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臧某、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重要提醒

检察官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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