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三大原则” 纳入综治考核
发布时间:2008-09-18 | 浏览:
辽宁法制报2008年7月14日6版
7月4日,丹东市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古楼子乡召开农村治安保险试点推广会议。丹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杨峰表示,农村治安保险作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有效实现了盗抢风险的转移。农村治安保险还可以为治安、灾害事故提供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从源头上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纠纷的化解,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推广保险坚持“三大原则”
在会上,记者了解到了丹东市推广农村治安保险的三大原则。
第一是坚持“党委领导、综治部门协调、保险部门主导、村民自治组织监管”的原则。这项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具体组织实施,以农村的村和保险公司为主体,以契约化管理形式,组织农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约定治安联防和保险赔偿责任;第二是坚持农民群众“参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保障农民自愿投保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农民投保,不得违规代理代办,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第三是坚持“保险与综治工作互惠互利”的原则。
选拔治安员“门槛”挺高
农村治安保险推广后,负责巡逻守卫的治安员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治安员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自愿报名和公开竞选的原则,以每150户村民配置一名治安员的标准选拔。在此期间,丹东市综治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具有治安员选拔的参与权和建议权,待报乡(镇)公安派出所审批后,由村委会与治安员签订聘用合同,经公安部门培训后上岗。治安员签订的治安承包合同写明,治安员要在分担责任辖区内全天候开展治安巡逻和重点部位的值班守护;了解和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及时检查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和不安定因素,定期向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的现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有效控制,并扭送到公安机关或及时报警;对被盗、抢劫现场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约定,凡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的,由村委会按被盗抢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对治安员进行经济处罚;未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的,由保险公司对治安员进行一定的奖励。这些制度保障了治安员能正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保险推广情况纳入考核评定
据了解,此次会议结束后,各县、区(市)要在7月份抓好试点,8月份前普遍推广展开,丹东市综治办和保险部门要共同对各地试点及推广工作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10月份考核验收。丹东市综治委将把农村治安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定,作为评选“平安县、区(市)”的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