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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医保政策有新调整

发布时间:2008-09-18  |  浏览:
晚晴报2008年3月3日1版
      本报讯从3月1日起,丹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有了新调整,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上调了200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政策还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政策规定提前退休时,其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费不足10年的,应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须按补缴当期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计算。
(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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