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开一面VS雷霆之击
丹东振安法院:宽严相济的人性化办案之路
发布时间:2008-12-24 | 浏览:
辽宁法制报2008年12月10日8版
伤害案件:冲动从轻·故意重罚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农业人口较多,针对部分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一时冲动引发的伤害案件,该法院确定了以“调解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大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力度,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
【案例直击】
为了方便排水,贾某的父亲在邻居刘某的地头挖了一条地沟。雨后刘某怕地沟里的雨水冲坏自己家的菜地,就往地沟里填碎石、玉米根。贾某的父亲见状坚决不让填,双方发生争吵。贾某赶到地边,与刘某言语不和厮打起来,刘某用镢头刨贾某,贾某躲开之后,用挖土的铁锹朝刘某的头部劈去,造成刘某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且案发以后,贾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去年6月,陈某、宋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陈某竟纠集三人持刀将李某砍成轻伤。虽然被告人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但由于这起案件在当地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振安区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了实刑。
未成年犯罪:初犯给机会·团伙要严打
由于学校集中,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发案不多,但社会影响很大。振安区法院在处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的被告人从轻处罚,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能不判的尽量不判,能不判处监禁刑的就尽量判处非监禁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但对团伙犯罪则坚决从严处理。
【案例直击】
小红在丹东某网吧上网聊天时与被害人小嘉在网上吵了起来,一气之下,小红决定在现实中展开报复。盛怒的小红坐车来到五龙背地区某网吧找到了小嘉,挥拳猛打小嘉的脸,还用脚踹小嘉的腹部,造成小嘉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小红冷静下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鉴于小红没有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辛某、孙某、战某三人为替他人报仇,手持凶器,深夜骗开被害人林某的家门,将夫妇二人分别打成一处重伤和六处轻伤。法院在处理该案时,严格把握定罪量刑的尺度,虽然三人在实施犯罪时都是未成年人,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这起案件系受他人指使,报复行凶,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因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均从重判处了实刑。
今年以来,该院受理刑事案件180多件,结案率100%;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赔偿调解率达90%以上,赔偿到位金额达200多万元;适用非监禁刑比例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这些案件,无起被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上诉案件无发回重审和改判;无涉诉上访;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无一人重新犯罪。该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做法,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