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农民工享受医保
发布时间:2009-08-07 | 浏览:
辽宁日报2009年7月21日12版
记者蔡晓华报道7月1日,丹东市完善农民工参保和接续缴费的相关规定正式实施,在丹东工作的农民工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到与本单位其他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新招用农民工,必须在30天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如果本人不愿意缴纳用于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的2%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为其单独设立住院医疗保险户,保证农民工享受到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继续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返家务农一段时间后又到城里打工的,可以由单位为其续缴医疗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医保中心也可以保留其医疗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