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大幅减轻医保参保者负担
发布时间:2009-09-02 | 浏览:
辽宁日报2009年8月20日16版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日,丹东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的出台将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者的经济负担。
调整内容包括: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因病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三级医院600元,调整为500元;由原二级医院300元,调整为200元;由原转外地医院800元,调整为700元。
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三级医院60%,调整为70%;由原二级医院65%,调整为75%;由原一级医院70%,调整为80%;由原转外地医院55%,调整为65%。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原3万元,调整为4万元。
对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年度内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原按60%的比例赔付,调整为80%,最高赔付限额为7万元。同时适当调整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因意外伤害发生的赔付标准。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居民一次性全额缴纳的调整为差额缴纳。即:居民只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依据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实际参保缴费信息对在校学生(含幼儿园)的补助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对其他参保居民的补助资金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此政策的调整各级各类学校参保学生(含幼儿园)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参保居民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蔡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