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工商局花钱买监督
举报徇私者最高奖5万元
发布时间:2009-09-23 | 浏览:
辽宁日报2009年9月7日14版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执法办案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工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徇私舞弊、办人情案、利用办案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徇私办案行为,丹东市工商局出台了预防徇私办案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者,最高奖励5万元。
办法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下列情形属于徇私办案行为:利用办案之便,向涉案当事人摊派、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占用、私分涉案财物的;泄露、扩散有关办案材料内容以及领导批示、办案意图和有关信息资料,或者向涉案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透露举报人、证人情况的;隐瞒、擅自处理案件线索或者擅自查办案件的及其他徇私办案行为。
刘福义/本报记者/蔡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