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猫惹祸责任由车主担
发布时间:2010-07-29 | 浏览:
辽宁日报2010年7月1日
一只小猫,突然窜上公路,正遇一辆急驶的大货车,司机一脚刹车,致使乘员身体受伤。此事由谁来担责?昨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住丹东市的孔某驾驶着一辆卡车,从凤城市往岫岩满族自治县送水泥。返回途中,经过凤城市小四台子路段时,一只小猫突然窜上公路,孔某为了躲避小猫,边踩制动边打方向,致使坐在驾驶室卧铺上的雇员刘某颈部受伤、胸锁乳肌拉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1352元。事后,刘某与车主韩某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刘某将韩某和孔某一并告上法庭。
法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是韩某的雇员,韩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孔某作为韩某的雇员,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为避让行为采取措施导致刘某受伤,没有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遂依法判决韩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2297元。同时,刘某也可以请求猫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周志强 邱月华 本报记者/赵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