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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立法保护水资源

发布时间:2010-09-26  |  浏览:
辽宁日报2010年8月9日2版
  今后,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将受到地方法规的有力保护。刚刚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条例》围绕“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直接从自治县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自治县及自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谢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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