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出台限价条款调控楼市
发布时间:2011-09-26 | 浏览:
辽沈晚报2011年9月7日
9月5日,丹东市政府启动了地方性楼市价格调控政策,其中包括商品房销售价格须到物价、房产部门备案并明码标价;要在网上公示;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地段备案公示后的销售均价等。
部分限价条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须按规定到物价、房产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和丹东房产交易网上公示;
2.《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及明码标价制度,具体价格以物价、房产部门备案公示后的销售价格为准;
3.已批准预售的分期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通知》下发后又申请办理该地块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不得高于该项目原批准预售房屋在房产、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的平均价格;
4.《通知》下发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项目,其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商品住房在房产、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的销售均价;
5.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按照上述标准测算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进行备案申报。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严格按备案公示价格进行销售和网上签约;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时,须签订由省有关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进行网签和备案。对意向购房的,须第一时间进入网签系统进行标示;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套取资金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为购房人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王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