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2013年11月25日
日前,丹东振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在起诉时错写了自己姓名而被迫撤诉的官司。
这起官司的原告叫做贾铭宇,但平时习惯将名字书写成贾明宇。
前年,朋友大刘向小贾借款5万元,并向他出具借条载明:现借贾明宇5万元,2012年年底还清。
但大刘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还款,小贾几次催要,大刘不仅没有还钱还玩起了失踪。一怒之下,小贾将大刘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大刘偿还5万元借款。
然而,振兴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小贾在起诉状上写的名字、借条上显示的名字都是“贾明宇”,但小贾身份证上的名字却是“贾铭宇”。
在进一步工作中,法官通过小贾提供的电话联系到了大刘,但大刘却在电话里明确告诉法官不认识这个“贾铭宇”,然后便挂断电话。
面对这种情况,小贾只好听从了法官建议,选择撤回了起诉,并打算在收集足够证据后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再次起诉。
主审本案的法官刘志冰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且在起诉状内首先写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自然情况,而这里的姓名必须是户籍信息(即身份证)上的姓名,而不能用别名、绰号代替。否则,法院将可能驳回起诉。
同时,刘志冰提醒大家:诉讼是严肃的,多一字、少一字都可能造成诉讼参与人身份的变化,尤其是原告、被告的主体问题,一定要在诉前核实清楚。
辽沈晚报特派丹东记者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