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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保障畜产品安全

发布时间:2012-10-29  |  浏览:
辽宁日报2012年8月20日
  为确保上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让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丹东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部门紧盯畜禽养殖贩运、畜禽屠宰加工和畜产品贮藏销售环节,落实巡查检查、抽检监测和检疫监督制度,全面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他们紧盯畜禽养殖贩运环节,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开展季抽查、月检查和周巡察,对养殖场(户)兽药饲料使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生鲜乳收购运输等进行检查;对猪、牛、羊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的月抽检监测,对生鲜乳生产、运输、收购进行不定期抽检监测;对出栏动物100%开展产地检疫,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行为。上半年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6200余人次,检查各类监管对象4000余个次;完成兽药监测95批次,饲料监测102批次,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113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6830批次,生鲜乳监测5批次,未发现使用违禁物质行为。
  全市屠宰场(点)全部实行宰前6小时检疫申报制度,各种畜禽必须凭产地检疫证明入场屠宰,猪、牛、羊还须具有“瘦肉精”保证书方可入场屠宰,实行了屠宰检疫与 “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即屠宰场(点)必须开展“瘦肉精”自我检测,检疫人员凭场方“瘦肉精”检测合格报告方可进行屠宰检疫。同时畜牧兽医驻场检疫人员对宰前和宰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以杜绝安全隐患,对屠宰检疫中发现的不合格畜产品,100%进行无害化处理。
  此外,畜产品贮藏场所以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销售的生鲜肉类必须附有 《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销售的活畜禽必须有相应的产地检疫证明,禁止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上市;市县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按抽检监测计划定期对上市畜产品进行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监测和抗生素残留监测,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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