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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生命绿洲划一条“红线”

发布时间:2017-03-10  |  浏览:

2017-02-06 16:47来源:北国网 作者: 编辑:郭作新

     鸭绿江口湿地,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市获授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正式诞生。《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护这片生命的绿洲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鸭绿江口湿地保护区内有植物83科234属365种、动物518种,是东北亚地区不可多得的滨海复合型湿地。近年来,我市虽采取了一系列湿地保护措施,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部分地区仍存在毁湿建企、种植养殖及水环境污染等问题,而现有的“上位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保护区管理建设需要。制定一部符合鸭绿江口湿地管理建设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减少、遏制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执法之基、施政之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2016年以来,市人大环资城建委、法制(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及鸭绿江口湿地保护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起草调研组,对保护区进行全面调研勘察,组织立法工作人员赴鄱阳湖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河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国内多个湿地保护区进行立法考察,借鉴了10余部相关自然保护区法规。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后,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在主导调研论证和起草修改法规案基础上,历时10个月,经过3次审议,先后研究修正10余次,于2016年11月29日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自然资源保护力度,推动保护区管理法制化进程,严格执行‘一区一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亮点多多,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接地气”。《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工作者不仅依据“上位法”,还结合鸭绿江口湿地的特殊性,针对自然保护区历史存在的问题,予以充分考虑和设计,做到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体现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条例》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合作共管机制,让专门机关的管理活动变成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管护活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如《条例》规定,地方成立自然保护区联合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等,确定该机构可联合属地公安机关共同打击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等,为加强执法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条例》强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候鸟保护的需要,制定环境噪声控制标准,划定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区域、设立标志,并细化到连捡拾鸟蛋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候鸟保护增设了一道“安全网”。

  《条例》还给湿地资源利用戴上了“紧箍咒”。《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及滩涂,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人工湿地不得破坏、侵占和改变使用性质。对实验区和缓冲区内的海域,禁止任何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同时,分类规定了五项禁止性行为,增强了法规的强制性与严肃性。此外,强化项目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审批管理,明确规定如需建设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应当注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规定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应当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批后方可进入等,让湿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的放矢。

  可以说,《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既是丹东以刚性约束促进绿色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所做出努力的结晶,也是我市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一个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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