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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除春节外禁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9-08-12  |  浏览:


作者:陈光旭 王俊   2019-07-15 09:49   来源:丹东新闻网  

   7月1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召开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丹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7月20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丹东市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区所辖乡、镇及振安区金矿街道、太平湾街道)设定为烟花爆竹燃放限制管理区域。在限制燃放管理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二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据介绍,在下列场所和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禁放警示标识:重要军事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福利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通讯设施及输变电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码头、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国家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城市绿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规定》还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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