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信息服务 > 媒体上的丹东 > 辽宁媒体
辽宁媒体

丹东地区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1-01-21  |  浏览:


 

辽宁日报 2020-12-31

  1229日上午10时,随着法槌的敲响,丹东地区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两名被告当庭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据悉,20206月,振安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常某、刘某二人分别在经营各自企业过程中将经营中产生的有毒废液通过私设暗管向城市下水管道直排的情形,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调查,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常某、刘某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含有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该有毒液体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排城市下水管网,将随着处理后的污水排入江海。1026日,丹东市检察院针对常某、刘某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分别予以立案。随后,依法在正义网向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进行公告。1215日,丹东市检察院经报请辽宁省院批复同意,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据介绍,该案系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丹东市检察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同办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振安区检察院在各办案流程中积极配合,丹东市检察院调用了振安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配合调查取证并出席法庭。本案的成功办理是丹东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协同的共同成果,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体制优势,体现了丹东检察上下两级院间的协作配合。 在本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法院、鉴定专家及被告人四方积极促成环境公益保护合力。

 

 

  该案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提醒和警示私排有毒废液的违法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影响;希望通过诉讼程序督促教育涉案当事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合法依规经营,构筑绿色经营理念,及时进行企业整改;建议相关部门坚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责任,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构建秀美丹东。


版权所有 丹东市图书馆    辽ICP备102022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