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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调整护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07-02  |  浏览:
晚晴报2008年2月22日1版
     本报讯  首席记者 赵颖  从今年1月开始,辽宁省丹东市对全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享受市地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其他离休干部男满75虚岁、女满70虚岁,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至100元。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执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辽组通字[2007]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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