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调整护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08-07-02 | 浏览:
晚晴报2008年2月22日1版
本报讯 首席记者 赵颖 从今年1月开始,辽宁省丹东市对全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享受市地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男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其他离休干部男满75虚岁、女满70虚岁,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至100元。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仍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执行。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按辽组通字[2007]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