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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韩国外资政策状况:“促进、支援”成为韩国外资政策核心

发布时间:2008-04-02  |  浏览:
中国贸易报2007年6月21日3版
      编者按:最近,中国贸促会选择了我国部分主要贸易伙伴,出版了《中国贸促会国际市场年报》。韩国作为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与我国的经贸往来十分活跃,为此本报编选了韩国经济年报扩要内容集中刊出,以飨读者。
韩国产业资源部是韩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部门,政策依据是1998年重新制定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此法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并购,并大幅度放宽投资领域限制,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目前,按韩国标准产业分类(1121个行业)口径,韩国将邮递、中央银行、共济基金、证券交易所等金融管理、学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教育、艺术、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等63个行业列在外商投资对象之外;其余适合外资投资的行业中只有电视传播、无线电广播行业2个行业尚未开放,禁止外商投资;其余行业中报纸发行、定期刊物发行、近海、沿岸渔业、普通作物栽培、肉牛饲养业、发电、送电、配电及销售、肉类批发、内港客运、内港货运、定期航空运输、不定期航空运输、有限电信电话、无线电信电话、电信线路设备租赁业、其它电信、无线传呼等其他无线通信业、国内银行、信托公司、利用视听渠道播放节目业、综合有线及其他有线传播业、卫星传播业、新闻提供、放射性废料处理业等27个行业部分限制外商投资,其他行业外资可以自由进入。
  据韩国产业资源部称,韩国的开放度很高,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适合外资投入的各行业投资自由化指数高达99.8%,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基本上采取申报制管理。对上述部分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韩国基本上已规定外商持股的比率上限为主要限制手段。此外,政府各行政部门对部分需保护的产业和国家垄断行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仍采取限制对国有企业的持股比率、通过审批制度掌握资本进口的动向、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这些限制政策由产业资源部每年汇总后通过“外商投资综合公布”发表。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内容为“促进、支援”,为此采取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
  1、规定外商出资形式,除现金、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外,也包括外商持有的知识产权、在韩国内的不动产和股份等。外商对外投资企业的出资完之前,如已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资企业标准,则该企业就可以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并享受韩国政府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
  2、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在保证外资企业与韩国内企业同样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地区内和自由贸易区、关税自由区内的外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商符合上述条件,投资后的前7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均为国税),后3年减半;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上述地税的减免期限。
  3、对外商购买和租赁国、公有土地提供支援,外商租赁土地的期限为50年,期满后可以再延长50年;外商租赁的土地如今为国家所有、公有(指地方政府所有)财产,根据投资规模和行业性质及所处地区,可获得减免50%至100%租金的优惠。外商购买国有土地,可分期20年付款,或享有一年宽限期。
  4、中央政府对各级地方政府吸引外资工作给予支持。
  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引进外资的各项工作提供财政援助,包括建立外商投资区、购买土地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减免外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外资企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等所需的资金。中央政府同意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补贴。
  5、建立外商投资地区(FIZ)制度。
  韩国设立FIZ制度的目的在于吸引大规模、技术先进、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和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外商投资。外资公司工业综合开发区有忠清南道(天安开发区)、光州(平洞开发区)和光阳(大佛开发区)等,而首都区域投资区特批给那些高新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电磁电路、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广播接收机、汽车以及照相、光学和电报机公司。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标准是:
  (1)设立工厂或办公场所时:单个制造企业的外国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美元;外资比例超过50%,且新雇用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在已有国家、地方工业园区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该区内的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新雇用的正式员工超过300人。
  (2)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要新建设施时:旅游发电业和水上宾馆业;综合休养业和综合游园设施业(外商投资额应超过3000万美元);国际会议设施业。
  (3)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在从事下列行业要新建设施时:货物综合物流中心;消费品物流中心;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
  (4)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如属同一产业分类
  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邻时。
  符合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区即可被确定为外商投资地区。对该外资企业,除实行上述的“国税7免3减、地税5免3减”的最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他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视情况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6、简化外商投资的申报审批程序,加快政府里有关业务的速度,外商在办理投资申报、取得建厂许可等有关手续时须提交的文件比外商投资自由化以前减少一半;政府处理有关审批业务的最长时间缩短至30天,超过这一时限视作自动许可。
  7、赋予大韩投资贸易振兴公社下属的投资支援中心法律权限,使其能够协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各部门业务,切实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从投资咨询到事后管理的一条龙综合服务。新设行政监察官负责接受外商投诉,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和建议,监督落实。
(见表一,表二)
表一:韩国近年吸收中国直接投资构成
投资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1992-2005年
件数
522
597
672
4892
金额
50
1165
68
1755
表二:韩国近年吸引外资总额表
分类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同金额
6469
12786
11562
增长率
28.9↓
97.7↑
9.6↓
实际利用金额
5128
9258
6863
增长率
35.2↑
139.9↑
25.9↓
外资实际利用率
79.3
72.4
82.6
本版内容由本报记者王哲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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